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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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9號
聲請人即債 宋睿程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光行銷股份
權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J*-***7
號自用小客車乙輛(1998年7月出廠,下稱A車)、台灣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
同)7,172元、8,507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27,849元、14,924元、20,119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
55,490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
險契約,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
、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債務人陳報
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函文、南山人壽函文、全球人
壽函文、遠雄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其中A車,依債務人
陳報,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車輛牌照已遭旗山監理所逾檢
註銷,車牌已註銷,車齡逾27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
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台灣人壽、南山人壽及遠雄
人壽之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
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9,357元(即依115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
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全球人壽保險契約屬健康
保險,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
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
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
4年12月19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59號函、債權
人民事陳述意見狀、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送達證書、收狀、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
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
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
,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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