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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2025-09-15)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姜至紜即姜力瑋即姜秀娥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邱志仁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莫忠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
    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69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
    財產如附表所示,經審視附表說明欄財產狀況,認無處分之
    實益,則債務人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顯有
    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依首揭規定,
    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
    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本院並於114年6月5日以函文敘明
    債務人財產狀況,並請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返還債務人並
    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
    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
    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姜至紜即姜力瑋即姜秀娥    名稱 財產現況 說明  1 汽車一輛 西元2003年出廠 出廠迄今已超過二十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量一般使用折舊狀況,可認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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