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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更生事件(2026-06-15)

消費/小額 TCDV 2026-06-15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盈嫺即陳珈仟即陳佳卿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複代理人    張喬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盈嫺即陳珈仟即陳佳卿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15
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4,594,410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
    每月收入約28,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保單資料、108
    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存摺(存款交
    易明細)影本、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4號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薪資袋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
    74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
    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債務人主張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
    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
    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6月1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