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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辛侑崇  
代  理  人  洪綠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辛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辛侑崇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5,420,454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市場
    擺攤平均每月收入約24,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
    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111年、112年、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影本、保險單資料、
    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1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務
    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市場擺攤照片等為證,並有
    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13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
    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
    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8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青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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