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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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楉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其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114年11月起至1
15年10月止,共一年停止履行,自115年11月起,依原更生方案
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
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因
發現肺部出現腫瘤,經醫院排定於114年10月29日住院,翌
日進行手術,術後狀況及復原期限未知,已向任職處所請假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轉診單、診斷證明書、住院須知、員工
請假單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而聲請人因醫療行
為肇致無法工作,而不能依更生方案清償,自不能遽予非難
之,可推定為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一年部分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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