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4)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議慶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淑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代理人應以自然人為限;法人或其他機
    關為代理人時,得逕列該法人或機關之代表人即自然人為代
    理人(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64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參照)。本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說明,逕列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淑真為台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及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132號裁定
    ,自民國114年8月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
    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8年3月
    出廠)及存款新臺幣(下同)20元,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
    年8月11日巴黎(114)產字第08008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2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45296號函、交
    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114年8月25日嘉監單麻
    字第1143163828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
    4年8月20日保結消字第1140021191號函、債務人114年8月15
    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
    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已遠逾3年使用
    年限,堪認幾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
    ,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亦不予處分。此外,復查無債務人
    有何其他財產,足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