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8)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富興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權 人 林瑞成律師即黃清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3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
務人113年11月4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
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
,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4年4月14日依消債
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
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4年5月15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
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
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如附表所示債務人提出土地代繳之現金
新臺幣(下同)38,313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
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
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8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土地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上開土地為長條型畸零地,部分遭鄰地建物占用,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1159號民事執行事件拍賣4次未拍定,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38,313元代之〔以113年公告現值為基準,並經3次減價計算之(7500×39.91÷4)×0.8×0.8×0.8=38313,不足1元部分捨去〕。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8178-ZB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92及104年出廠,各已逾3年或5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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