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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8)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富興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權  人  林瑞成律師即黃清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3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
    務人113年11月4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
    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
    ,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4年4月14日依消債
    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
    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4年5月15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
    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
    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如附表所示債務人提出土地代繳之現金
    新臺幣(下同)38,313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
    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
    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8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土地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上開土地為長條型畸零地,部分遭鄰地建物占用,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1159號民事執行事件拍賣4次未拍定,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38,313元代之〔以113年公告現值為基準,並經3次減價計算之(7500×39.91÷4)×0.8×0.8×0.8=38313,不足1元部分捨去〕。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8178-ZB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92及104年出廠,各已逾3年或5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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