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5-10-16)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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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紘騰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紘騰自114年10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
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
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
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43萬5,5
03元無力清償,雖曾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清算。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清算卷第59、63頁)可
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所得均係由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寶華公司)取得,另由聲請人勞保、
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調解卷第94頁),可知
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係投保於萬寶華公司與苗栗縣鐵工業
職業公會,且查無其於調解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
明,則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
㈡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
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於114年3月10日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年5月8日調解不成立,有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查(調解卷第231頁),並經本院調取1
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38號卷宗查明無誤。是聲請人於聲請
本件清算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
項之要件。
㈢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80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查無
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清算,尚無不合。
㈣聲請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額為143萬5,503
元(清算卷第27頁),惟經本院函請債權人陳報債權,其等分
別陳報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有上開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546萬8,992元
⒉聲請人主張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10月迄今之收入含萬
寶華公司薪資、派遣工薪資、行政院補助金共計56萬5,578
元(調解卷第33頁、清算卷第23頁),惟經本院函詢萬寶華
公司提供聲請人任職期間全部收入資料,聲請人任職之112
年9月至113年1月期間,收入總計為25萬2,769元(清算卷第
155頁),另依聲請人所提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所載(調解卷
第79頁),聲請人擔任雜工收入不固定,月薪約1萬8,000元
,核與聲請人共同打零工之陳興中陳報聲請人因患有慢性疾
病,無法從事勞累工作,只能打零工求基本溫飽,每月打工
約10至15天,每日薪資約1,200元至1,500元,每月薪資約1
萬2,000元、1萬5,000元或1萬元(清算卷第203、213至214
頁)大致相符,足認聲請人陳報之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另依
114年6月10日臺灣地方法院查詢「各類補貼查詢系統」之查
調結果、苗栗縣頭份市公所114年6月11日頭市社字第114001
5286號函、苗栗縣政府114年6月20日府社救字第1140133198
號函(清算卷第111、131、211頁),聲請人未領有租金補貼
及任何社會福利津貼或社會救助補助。本院審酌依聲請人勞
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可知聲請人於113年3月5日自萬寶華
公司離職後,即投保於苗栗縣鐵工業職業公會,且查無所得
資料,而行政院補助款係依政府政策核發之補助並非固定收
入,本院爰以每月收入1萬8,000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
能力之基礎。
⒊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
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
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
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聲
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經核與衛生福
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
倍即1萬8,618元相符,自可憑採。
⒋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
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
111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另主張每月需負擔扶養其母陳施玉
隊4,655元,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調解卷第29頁)。查依陳
施玉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其名
下有位於臺南市後壁區之房地價值56萬8,100元(清算卷第6
7、71頁),無收入(清算卷第69、73頁),每月領取勞保
老年年金5,294元(清算卷第1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
月16日保普老字第11413046600號函),且未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清算卷第131頁苗栗縣頭份市公所114年6月11日頭市
社字第1140015286號函、第221頁114年7月2日南市社助字第
1140958125號函),上開財產所得應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堪認其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又陳施玉隊共有陳秀珠
、聲請人、陳曉玲、陳麗萍4名子女(清算卷第43至44頁陳
施玉隊戶役政資訊網站一親等親等關聯查詢資料),扶養義
務應由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是本院審酌依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即1萬8,618元計算
,聲請人應分攤金額為3,331元【計算式:(18,618-5,294)÷
4=3,331】,逾此範圍,應予剔除。
⒌另依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69
頁),及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財產(清算卷第57、61頁),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依聲
請人陳報其名下94年11月出廠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A車)行照、煥達機車行估價單(清算卷第199、201
頁),A車因年份太高僅餘報廢價值300元;本院職權查詢聲
請人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清算卷第219頁)後,命其提出其
名下各金融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調解卷第85頁、清算卷
第243至265頁),聲請人名下苗栗縣頭份市農會帳戶餘額1,4
13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餘額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安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復觀聲請人所提之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回覆書(調解卷第89至91頁),聲請人名下並無壽險投保資
料。則綜上分析,聲請人名下財產總值僅有1,713元。
⒍是依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1萬8,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萬8,
618元及扶養費3,331元後,已無剩餘金額可供清償債務,而
其積欠之債務總額高達546萬8,992元,本院衡酌聲請人之收
支及財產狀況,無論聲請人如何撙節開支,業已入不敷出,
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
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已不能清償債務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
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
清算聲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即屬有據。而聲請人名下除
前述價值1,713元之A車及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其每月所得
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亦無剩餘,無法構成清算財團
及清償清算程序費用,當無清算實益,爰命開始清算程序並
同時終止。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
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
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
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
附此敘明。
六、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萬6,401元 清算卷第133 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萬9,585元 清算卷第135至148頁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萬6,690元 清算卷第159頁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萬6,546元 清算卷第161頁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萬5,644元 清算卷第189頁 6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萬1,793元 清算卷第223頁 7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7萬2,283元 清算卷第227頁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現公司 247萬1,000元 調解卷第209頁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現公司 1萬9,050元 清算卷第267頁 合計(新臺幣) 546萬8,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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