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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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
聲請人即債 趙雅芳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泰安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下稱澎湖土地),債務人應繼分部分之價額新臺幣(下
同)3,42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126
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存款166
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231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存款112
元、19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
銀行)存款2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星展銀行)存款198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聯邦銀行)存款893元 ,合計存款1,747元、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59,620元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
金26,796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
單解約金1,596元、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
壽)保單價值765元,有債務人補正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
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不動
產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
、安聯人壽函文、遠雄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其中三商美
邦人壽、國泰人壽、安聯人壽、遠雄人壽之單解約金,均低
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
定之金額14萬6,729元(即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
高標準者),依法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
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其中各金融機
構之存款餘額過低,原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
相當於存款之案款1,747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
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澎湖土地債務人應繼分部分之價
額3,422元、存款1,747元,合計5,16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
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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