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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
聲請人即債  趙雅芳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泰安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下稱澎湖土地),債務人應繼分部分之價額新臺幣(下
    同)3,42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126
    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存款166
    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231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存款112
    元、19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
    銀行)存款2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星展銀行)存款198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聯邦銀行)存款893元 ,合計存款1,747元、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59,620元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
    金26,796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
    單解約金1,596元、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
    壽)保單價值765元,有債務人補正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
    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不動
    產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
    、安聯人壽函文、遠雄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其中三商美
    邦人壽、國泰人壽、安聯人壽、遠雄人壽之單解約金,均低
    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
    定之金額14萬6,729元(即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
    高標準者),依法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
    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其中各金融機
    構之存款餘額過低,原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
    相當於存款之案款1,747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
    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澎湖土地債務人應繼分部分之價
    額3,422元、存款1,747元,合計5,16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
    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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