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3-1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消債聲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昱穰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辰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周忠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昱穰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46號(下稱第146號裁定),以其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裁
定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
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
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
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
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6號裁定自113年1月1
7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中,全體普通債權人受分
配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
7月31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經本院以第146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
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
誤,堪以認定。
㈡第146號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之餘額為226,234元,此餘額扣除普通債權人於清算
程序受分配金額3,000元後為223,234元(計算式:000000-0
000=223234),聲請人主張其於第146號裁定確定後,已按
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償還(如附表),核與各普通債權人陳
報之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書影本、陳報狀附卷可參(
本院卷第29-49、57-103頁)。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雖主張:聲
請人就其是否以繼續工作之收入作為繳款來源,並未舉證,
恐不符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而不應免責云云(本院卷第9
5頁)。然查,聲請人陳稱其自113年8月至114年10月分別任
職於貝邑軒干鍋海鮮燒烤、唐本陣食堂、頂鮮擔仔麵股份有
限公司,擔任廚師,於113年8至114年10月收入約50,386元(
計算式:28000×4+30000×8+17600+42210+44127+45000=5009
37),扣除期間必要生活費用259,545元(計算式:17303×15)
後,結餘約241,39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241392)
,有陳報狀、勞保投保資料表、薪資所得證明、薪資明細及
收入切結書為證(本院卷第109-117、129-135頁),可見聲
請人非無能力負擔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受償金額,良京公司
泛稱本件不符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云云,尚難憑採。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3條、
第1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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