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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0-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姗臻  

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
    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31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存款金額不
    足解繳手續費,無變價之必要,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名下凱基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
    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另查非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戶、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醫療保險無解約金可領取,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開3
    家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
    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4年8
    月1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84號函、送達證書、債
    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
    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
    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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