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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1-14)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欣珍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柏衡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下列資料:
 ⒈聲請人本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聲請人本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請據實陳報目前任職於何處?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
  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
  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
  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六個月即114年7月至12月份之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並
  提出雇主出具在職之『工作證明書』及『薪資明細』(勿以聲請人
  自行提出之切結書代之)。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
  年1月8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
  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㈤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
  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
  『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
  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
  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㈩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務,是於何時成立?該筆債務是做何目的之使用(不
  要僅以「借款維持基本生活」之語代之)?請具體說明
請釋明目前設籍之戶籍地(○○縣○○鄉○○○)與居住地(○○縣○○鄉○○
  路)不符之原因為何?另目前設籍之戶籍地(○○縣○○鄉○○○),該
  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
  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
  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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