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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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靖軒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調解不成立,
迄於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
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
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之「裁定送達後」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㈤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
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
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
並請聲請人提出114年10月至115年3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
113年3月10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
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
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㈦提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
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
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
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
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
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3年3月起迄今所有
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
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
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於何時成
立?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
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0000000000000000000),
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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