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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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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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國家賠償事件涉
訟(本院115年度國字第1號),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
,但聲請人目前經濟狀況拮据,每月收入僅能勉強維持個人
及家庭基本開銷,實無餘力負擔本件訴訟所需繳納之裁判費
用,若強行支出,勢必將對聲請人及其家庭之生計造成重大
困難,為此,謹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聲請人
確屬無資力之情況,且本件國家賠償之起訴,證據確鑿,原
告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爰依法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又按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
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6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
,然而,依上開資料顯示,聲請人名下有一台機車、一台汽
車,且113年度有自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來
銀行)取得新臺幣200元,足認聲請人並非全無資力之人,
況聲請人(76年次)目前約39歲,正值壯年,而其於將來銀
行尚有美金、歐元、日幣等多個外幣帳戶,亦有遊戲扣款之
交易紀錄,有將來銀行民國115年4月2日將(作查)字第115
1700134號函在卷可憑,顯然依聲請人之智識能力,並無缺
乏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能力之情形,是依聲請人前述
財產及經濟信用狀況而言,尚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
訟費用,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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