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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芷畇即林汶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保
    險契約資料並強制執行,惟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
    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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