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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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家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家榕住臺南市新營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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