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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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林建勳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80
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63,337元【計算式:2,240
,000元+3,223,337元(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
4年12月10日之孳息)=5,463,337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5,499元,原告僅繳納12,680元,尚不足52,81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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