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林建勳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80
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63,337元【計算式:2,240
,000元+3,223,337元(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
4年12月10日之孳息)=5,463,337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5,499元,原告僅繳納12,680元,尚不足52,81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