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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2025-11-28)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明順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明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明順已經鈞院以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
    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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