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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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GUYEN NGOC THAO 阮玉草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
114年9月24日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附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
行之,依前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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