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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李明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死亡
    ,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依前揭
    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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