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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重家財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3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㈠具狀補正本件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部分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
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㈡其名下彰化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郵局等帳戶截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之餘額證明;㈢其名下中
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張之價值及購入憑證。逾期未補正、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有明定。上述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並請求被
    告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關於請求分配夫
    妻剩餘財產部分,原告訴之聲明係為「分割婚姻期間中華民
    國境內共同財產」,而互核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僅主張「中華
    民國境內所有動產和不動產。其中動產應包含現金、銀行存
    款、股票、債券、黃金投資、各種公司投資股份、保險年金
    解約價值、大陸地區各項來源所得、相機、車輛等。此價金
    由相關機關實際核查後決定。」等語,惟經本院調查相關證
    據至今,原告仍未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聲明未臻明
    確,致本院無從審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茲依上述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亦即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並自
    行按補正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後,依民
    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
三、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其名下彰化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郵局等帳戶截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之餘額證明,以及其
    名下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張之價值及購入憑證。
四、綜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既有以
    上應補正事項,因此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上述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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