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李宏仁  


被      告  蘇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5.34.201)於民國
      111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8,482元,約
      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
      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湖分
      行帳戶(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
      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06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
      計尚欠265,515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
      另應給付自114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3.72計算之利息。復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
      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原告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
      簽名之文件,惟從原告所提供之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
      、撥款資訊、還款交易明細等,均可證明被告確有向原告
      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5.34.201)於111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約定自111年11月22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05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26,699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4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復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原告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原告所提供之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還款交易明細等,均可證明被告確有向原告借貸之事實存在,原告已詳盡舉證之責。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5.23.29)於112年
      05月31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約定自112年05月31日起
      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
      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07月06日
      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26,786元。依約被告除應
      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4年07月0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2計算之利息。復按民法第474
      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原告
      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原告所提供之
      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還款交易明細等,
      均可證明被告確有向原告借貸之事實存在,原告已詳盡舉
      證之責。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1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
      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
      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
      時,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
      之判決。
  ㈡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9,00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附表:  
編號 姓名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蘇勝騰 265,515元 13.72%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26,699元 13.72% 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26,786元 10.72% 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