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芷畇即林汶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保
險契約資料並強制執行,惟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
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