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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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偉鑫食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偉鑫食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並提出加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之更正狀,聲請人已
於115年2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
正,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訴訟能力,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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