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阿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阿塗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林
    阿塗業已死亡,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
    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
    請實質上並無相對人,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