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土地等(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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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張良印
張騰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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