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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土地等(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張良印  
            張騰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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