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2025-12-30)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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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昱均即黃美慧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已經鈞院以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
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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