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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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消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明順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明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明順已經鈞院以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
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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