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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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王美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0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①2,580,000元、②2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
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8月13日向聲請人
借用①2,150,000元、②200,000元,詎自114年6月14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810,486元、②168,089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
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4年12月17日雲院仕非平決114年度司拍
字第13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惟據郵務機關提出之不
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所載,因相對人已遷移,致無從投遞而被
退回,嗣經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逾期仍未表示意
見,有本院114年12月17日雲院仕非平決114年度司拍字第13
6號函、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
報告書在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3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公正 1099 6562.00 10000分之32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公正 1099-1 168.00 10000分之32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公正 1099-3 1.00 10000分之32 004 雲林縣 斗六市 公正 1099-4 498.00 10000分之32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36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010 公正段1099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8樓 11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八層75.74 75.74 陽台 11.00 全部 共有部分:公正段961建號、3,267.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公正段1082建號、25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6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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