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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HEW XUAN YUE 丘軒悅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
    114年4月17日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附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
    行之,依前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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