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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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平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27日、114年9月16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114年9月2日、114年9月19日發
生送達債權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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