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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大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90
元,應繳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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