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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4)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04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吳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44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利率 1 3941元 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6.5% 2 1萬4200元 同上 週年利率13.5% 3 1萬2924元 同上 週年利率15% 總計 3萬1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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