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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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侑昣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31
元(計算式:本金125,918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1日
止之利息、違約金11,513元=137,4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5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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