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筠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87
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11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5,277元 1 利息 5,372元 114年6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62/365) 6.62% 60.41元  2 利息 123,270元 114年6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62/365) 14.62% 3,061.28元  3 利息 15,237元 114年6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62/365) 15% 388.23元 合計        158,787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