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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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涂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0,2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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