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劉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9,91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6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130元(計算式:1,630元-500元=1,13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09,029元 1 利息 3,153元 114年9月9日 114年9月29日 (21/365) 13.5% 24.49元 2 利息 99,722元 114年9月9日 114年9月29日 (21/365) 15% 860.61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885元 合計 109,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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