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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桃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林麗華  


相  對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規定甚詳。再按有回復
    原狀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
    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然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
    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法院,而非
    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之權限,惟審判法院有之,執行法院並無此權限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訴外人侯嘉妮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14
    年度司執字第64960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侯嘉妮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14年度補字第2572號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事件)受
    理在案,嗣聲請人於系爭異議之訴事件中追加為原告,有聲
    請追加共同原告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停止執行
    事件自應由異議之訴繫屬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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