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08-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8-01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6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廖哲伍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昕哲
被 告 楊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1,92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
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4年7月1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總約定
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保證書
、放款交易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資料、債權計算書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9頁),而被告楊硯婷既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
斟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之主張視同自認,另參酌對被告潔易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昕哲期日之通知係以公示送達方式為
之,衡情應尚未向原告清償,而其等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本院綜合各項
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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