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28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王明坤 寄苗栗縣○○鎮○○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
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桃簡卷第24頁
反面),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93,856元 自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63% 2 1,351元 13.12% 3 155,962元 14.62%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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