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28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王明坤    寄苗栗縣○○鎮○○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
    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桃簡卷第24頁
    反面),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93,856元 自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63% 2 1,351元  13.12% 3 155,962元  14.62%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