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8-26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蕭晨宇即晨宇髮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9,17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
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9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2月1日
止,另於110年10月4日、111年11月7日簽立增補契約,將到
期日延長至116年10月1日止,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則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後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本
件利息3.72%),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
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於6個月以內部分照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約定被
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時,對原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4
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及付息,依上開約定,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4萬9,179元等語,業據其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收信核定通知書、增補契約
、放款交易明細表、利率表為證(本院卷第5頁至第11頁)
,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
、第3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準此,本院審酌前揭證據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