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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7)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廖宏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雖設籍於桃園市蘆竹區,然實際係以新竹縣○○鄉
    ○○路0巷00號為住所一節,有異議狀載址及本院電話紀錄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之住所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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