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15)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8-15
案號:桃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孫楹蓁
孫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
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83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47,832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自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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