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桃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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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華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46,696元(計算式:本金141,648元,加計至
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7日止之利息5,048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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