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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土地(2026-04-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姜柔伊  
訴訟代理人  姜禮國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葛乃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設置於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之電箱(下稱系爭占用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
還原告,而原告主張系爭占用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0.726坪
,又系爭土地於114年3月之交易價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5,4
00元,此有實價登錄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見桃補卷第23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40元(計算式:0.726坪×25,400元
/坪=18,4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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