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4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戴大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經本院以115年
    度桃補字第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
    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揆諸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