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閔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
    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彰化縣彰化市乙節,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屬小額事
    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揆諸前述,即無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