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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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大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137元(即請求金額296,013元加計本
金290,090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27日之利息,計算
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290,090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31/365) 8.62% 2,123.78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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