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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呂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
    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被告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雙
    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
    卷第15頁背面),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復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違
    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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