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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4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被      告  陳妤榛(原名:陳姵絲、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債
    權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受讓人固僅受讓
    債權,而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
    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亦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
    失。且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獨實體法上之抗辯,訴
    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之抗辯及仲裁契約之
    抗辯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前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民國112年4月1日併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銀行)申貸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後未依約
    還款,尚欠153,959元,前開債權嗣經讓與原告,故原告依
    被告與日盛銀行所簽定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及債權讓與證明
    書所生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上開款項,
    而依原告所提被告與日盛銀行簽定之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
    :「……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證兩造間就上揭契約
    之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既受讓該契約上之權利,自須受原契
    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是本件訴訟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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